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浙政辦函[2009]29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高速
公路貨車計重收費費率試行方案的復函
省交通廳、省物價局:
《關于全省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費率方案的請示》(浙交[2009]20號)悉。經研究,省政府原則同意在具備相關條件后,實行全省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費率試行方案。請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廳關于全省高速公路計重收費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1號)的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做好試行前的收費設施建設、收費系統調整和宣傳解釋等各項準備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要廣泛吸收社會各界的建議意見,深入研究試行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按規定程序對方案作進一步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3月23日
浙江省交通廳 浙江省物價局文件
浙交[2009]20號
浙江省交通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全省高速
公路貨車計重收費費率方案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要求加快研究實施全省高速公路計重收費費率方案。現將有關事宜請示如下:
一、合法裝載車輛費率
根據實際車貨總質量,小于5噸(含)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計費;5噸至15噸(含)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X1.5線性遞減到0.09元/噸·公里計費;15噸至30噸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6元/噸·公里計費;大于30噸的車輛按30噸計費。
二、超限車輛費率
按照車貨質量超總軸限(或總質量限)的不同分別確定:
(一)對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載車輛,按照合法裝載車輛的基本費率進行計費。
(二)超限30%以內(含30%)的車輛,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噸·公里X1.2計,其余部分按上述“(一)”的規定計。
(三)超限30%—50%(含50%)以內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余部分按0.09元/噸·公里X2計。
(四)超限50%—100%(含100%)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余部分近按0.09元/噸·公里X3計。
(五)超限100%以上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余部分按0.09元/噸·公里X4計。
三、其它規定
(一)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的,按5噸計費;車輛計重收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費;
(二)通行費尾數取舍。以元為單位,逢2退0,逢3進5,逢7退5,逢8進10,角、分四舍五入。
(三)集裝箱車輛的收費維持現行收費方式和標準不變,對進出寧波港的國際標準集裝箱車輛的優惠政策繼續實施。
(四)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貨運車輛行使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在正常裝載及超限30%以內(含)的情況下,免收車輛通行費。但車貨總質量超限30%以上的車輛,按超限車輛的收費方法收取通行費。
(五)實施計重收費后,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橋梁疊加部分和代收費的方式和標準維持不變。溫州大橋、杭州灣跨海大橋按原收費標準執行。
四、建議此方案先試運行。期間若出現通行費變動幅度較大,或社會反響強烈等情況,則由省交通廳、省物價局對通行費方案提出修改意見,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執行。
妥否,請審示。
浙江省交通廳 浙江省物價局
2009年1月23日